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更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上訴人等及檢察官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後,已經本院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揆諸首揭規定,刑事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駁回原告之訴,原審維持第一審判決而駁回上訴人等之訴,雖其敍述之理由容有未當,然既係援用該條項之規定,其判決結果殊無違背法令可言,且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影響,自應將上訴人等之上訴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張淳淙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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