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張芝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