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528號
原   告  蘇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凌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
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