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孝忠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孝忠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孝忠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9月2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邱孝忠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