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帝遠選任辯護人馮志剛律師
凃成樞律師 馬中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帝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帝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99年7月19日予以羈押;又經本院於99年10月8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9年12月16日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