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楊良信 相對人 簡鼎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鼎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簡鼎璋、案外人 張美婷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信託專簿。
三、相對人○○○鎮區○○段○○段○○○○○號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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