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4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 蔡禮蓮 即 蔡秀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