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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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聲請應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此於現行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另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所述:受刑人甲○○(以下簡稱為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一年五月確定,後又經本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嗣經移送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記載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刑期、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等事項在卷可稽。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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