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戒護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75號擄人勒贖案件,聲請戒護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近日發現腿部有潰爛之狀況,經臺灣臺中看守所特約醫師看診後,均表示所內之醫藥無法醫治,若無法到外面醫療院所詳為檢查、治療,嚴重者恐有截肢之虞,為此聲請戒護就醫云云。
二、查,本院將聲請意旨所載之情形,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有無戒護就醫之必要,經該所函覆:被告左小腿病變情形,已予治療,無危及生命安全之虞等情,有該所95年7月14日中所昆衛字第0950004029號函附卷可參,足見尚無戒護就醫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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