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余德軒 被告 陳宗德 (即 陳常鏞 之.
陳淑珠 (即陳常鏞之. 陳明仁 (即陳常鏞之. 陳冠良 (即陳常鏞之. 陳冠智 (即陳常鏞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宗德等人均係已死亡之陳常鏞之繼承人,而陳常鏞係債務人棋飛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爰本於連帶保證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承受陳常鏞所負欠之連帶保證債務,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107,100元及美元41,900元之本息及違約金。惟查依原告所提出保證書第8條所載,雙方已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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