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95號原告 楊靜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祥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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