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三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九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仍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