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888號債權人 林書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6年9月18日。如係106年9月18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