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刑智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潘忠豪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欣蓉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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