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47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4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五
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第二段第一、二行關於「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
1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3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
92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33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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