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4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五
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第二段第一、二行關於「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
1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3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
92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33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