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受讓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權利。聲請人按相對人
之戶籍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予相對人,然上
開債權讓與通知函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致不能送達,為此
聲請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讓與通知函、戶籍謄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
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意旨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