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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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815號
上訴人  嚴家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憲璋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
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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