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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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32號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8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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