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2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容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0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2,38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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