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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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1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崙背鄉枋南村新庄31號,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各1紙附卷可稽。至原告起訴狀內,
雖記載被告之住所為臺中市○區○○里○○鄰○○路○○○巷○○
號,惟依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記載,被告早於原
告起訴前之95年4月19日,即遷入上開位於雲林縣之住處,
是前述臺中市住址並非被告目前之住居所甚明。則被告既非
住居於本院轄區內,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且依前揭
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