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1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6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
肆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彎花蓮地方法
院花蓮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