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通航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義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
額,各自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民國)│(新臺幣)│(即到期日)││
│││││(民國)││
├──┼───┼──────┼─────┼──────┼─────┤
│1│乙○○│97年3月15日│5,000元│97年6月20日│TH0000000│
├──┼───┼──────┼─────┼──────┼─────┤
│2│乙○○│97年3月25日│5,000元│97年8月20日│TH0000000│
├──┼───┼──────┼─────┼──────┼─────┤
│3│乙○○│97年3月25日│5,000元│97年10月20日│TH0000000│
├──┼───┼──────┼─────┼──────┼─────┤
│4│乙○○│97年3月25日│5,000元│97年12月20日│TH0000000│
├──┼───┼──────┼─────┼──────┼─────┤
│5│乙○○│97年3月25日│5,000元│98年2月20日│TH0000000│
├──┼───┼──────┼─────┼──────┼─────┤
│6│乙○○│97年3月25日│5,000元│98年4月20日│TH0000000│
├──┼───┼──────┼─────┼──────┼─────┤
│7│乙○○│97年3月25日│5,000元│98年6月20日│TH0000000│
├──┼───┼──────┼─────┼──────┼─────┤
│8│乙○○│97年3月25日│5,000元│98年8月20日│TH0000000│
├──┼───┼──────┼─────┼──────┼─────┤
│9│乙○○│97年3月25日│6,000元│98年10月20日│T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