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調字第22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7,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