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調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調字第22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7,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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