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小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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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張德宇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碩倢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
伍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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