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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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述:
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9、10行「在國道
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新營分隊之警詢筆錄、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單、酒測單上,偽造甲○○名義之署名並按指印」等語,更改為「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新營分隊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甲○○名義之署名並按指印」等語。
⑵被告酒後駕車部分,另案由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3225號案審理,並判處被告罰金新台幣六萬二千元。
⑶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交簡字第3225號案卷為證據方法。
二、㈠按行為人於酒精濃度測試單之被測人欄上偽造他人署名並
捺指印,其用意在證明係對該行為人所為之測試,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準此,被告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酒精濃度測試單之「被測人」欄位內偽造「甲○○」之署名,復持之交回警員處理,顯係對前開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足生損害於甲○○之名譽及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在附表編號2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
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甲○○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甲○○」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亦係對前開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足生損害於甲○○之名譽及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所製作之警詢筆
錄,乃記載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在筆錄之末簽名及按捺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不能因此即認該筆錄即係受詢問人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有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295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本件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筆錄,偽造「甲○○」之署押,並按捺指印,應屬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犯行。
㈣附表編號4、5、6所示之權利告知書、執行拘提逮捕通知
書係警方以「通知」之文件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定告知程序,及告知被告係因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規定遭到逕行逮捕,暨因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法定障礙事由存在,上開「通知」實質上與詢問筆錄無異,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均應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三、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被告在附表編號1、2所示文件偽造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罪。被告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時間密接,均係為了掩飾身分而為,應屬接續犯。再被告於附表編號3至6所示文件上偽造署押行為,乃基於上述偽造私文書之偽造署押行為之同一犯意接續所為,係侵害相同之單一法益,自應包含於上開偽造署押單純一罪內,而上開偽造私文書之偽造署押之行為,既因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不另論,則被告於附表編號3至6所示文件上偽造署押行為,乃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亦不另論。
㈡本院審酌被告酒後駕車為圖逃避罰責,而冒用他人之名義
,影響警察機關之管理交通及偵查之正確性,並損害他人之權益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㈢附表所示文件上「甲○○」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及證│偽造之「││││據所在位│甲○○」││││置│署押及枚│││││數│├──┼─────────┼────┼────┤│1│酒精濃度測試單│98年度交│署名1枚│││(受測時間:98年10│簡字第32│指印1枚│││月17日2時28分許)│25號卷內│││││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公警四刑│││││字第0980│││││4061號卷│││││,以下簡│││││稱警卷第│││││3頁,被│││││測人欄。││├──┼─────────┼────┼────┤│2│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收受通知│署名3枚│││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聯者簽章│(含複寫│││通知單(公警局交字│欄。│)│││第Z00000000號)│本案國道│││││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公警四刑│││││字第7311│││││號卷第17│││││頁。││├──┼─────────┼────┼────┤│3│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被訊問人│署名3枚│││警察隊警詢筆錄(筆│欄位及筆│指印3枚│││錄製作時間:98年10│錄內文││││月17日凌晨4時5分)│警卷第4│││││、5、7│││││頁││├──┼─────────┼────┼────┤│4│權利告知書(告知時│被告知人│署名1枚│││間:98年10月17日│欄。│指印1枚│││2時28分)│警卷第12│││││頁。││├──┼─────────┼────┼────┤│5│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被通知人│署名1枚│││警察隊執行拘提逮捕│簽名捺印│指印1枚│││告知本人通知書│欄。│││││警卷第8│││││頁。││├──┼─────────┼────┼────┤│6│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被通知人│署名1枚│││警察隊執行拘提逮捕│簽名捺印│指印1枚│││告知親友通知書│欄。│││││警卷第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