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7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49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陳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共陸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蠟筆小新」等遊戲光碟,乃日本「Banpresto」公司等依法享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詳如附表),非經日本「Banpresto」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合法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散布、意圖散布而陳列、持有,竟基於散布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日本「Banpresto」公司等權利人授權或同意,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7日0時55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村○○路○○○號住處,利用該處之網路及電腦設備,登入「奇摩拍賣」網站(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e00000000?u=knowledge1117),以「knowledge1117」名義,刊登「Wii日規主機(已改機)一代機九成九新附增盜版遊戲光碟」等訊息,張貼有盜版光碟外觀之照片一張,販售Wii遊戲機,並意圖散布而在網路上陳列上開盜版遊戲光碟,供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瀏覽。嗣為警於98年7月18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並於98年7月22日10時50分許,佯裝為購買者而在約定之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前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持有之前開盜版遊戲光碟6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陳列罪。其餘論罪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表:
┌──┬─────┬──────────────┬──┐│編號│遊戲名稱│著作權人│數量│├──┼─────┼──────────────┼──┤│1│蠟筆小新│日本「Banpresto」股份有限公│1││││司││├──┼─────┼──────────────┼──┤│2│ 冰原 歷險記│美國「Activision」公司│1││││││├──┼─────┼──────────────┼──┤│3│狂飆卡車│日本「nintendo」公司│1││││││├──┼─────┼──────────────┼──┤│4│疾速快感│日本「EA」公司│1││││││├──┼─────┼──────────────┼──┤│5│轟炸超人│日本「HUDSON」│1││││││├──┼─────┼──────────────┼──┤│6│忍者龜-炫│歐洲「UBI」│1│││風再起│││└──┴─────┴──────────────┴──┘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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