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執助字第七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八十八年度員簡字第二八三號刑事簡易判決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毒品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於八十八年九月廿七日以八十八年度員簡字第二八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0七)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人誤載為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