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06號
原告 許世宏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馥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
6萬2,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