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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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4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林思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
午九時五十二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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