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被   告 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炯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15,957,775元、6,187,650元、33,511,328元、6,497,033元(
合計62,153,786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本票,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62,153,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0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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