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235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林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