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4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4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王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51元,及自民國110年
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721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17日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道與化成路
口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而碰撞訴外人 李億玟 騎乘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揭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再碰撞由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呂政勤
駕駛、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
),致系爭車輛受損,經維修估價,需41,821元之維修費用
(含零件17,931元、工資23,890元),原告並已依約賠付。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191
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1,8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行車執照
 、駕駛執照、維修估價單、系爭車輛照片及維修照片、統一
發票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至37頁),核與本院職權向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之系爭事故調查卷宗所附資
料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是原告主張,信屬實在。
四、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本件原告支出之修復費用,依上開維修估價單所示
,其中零件17,931元、工資23,890元。又系爭車輛係106年
2月出廠此有行車執照可參(本院卷第35頁),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
 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
 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
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
日106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8年5月17日,已使
用2年4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261元(
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23,890元,總計為30,151
元(計算式:6,261元+23,890元=30,151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0,1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8
月6日(本院卷第6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
則屬無據,爰予駁回。
六、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
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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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7,931×0.369=6,6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17,931-6,617=11,314
第2年折舊值11,314×0.369=4,175
第2年折舊後價值11,314-4,175=7,139
第3年折舊值7,139×0.369×(4/12)=878
第3年折舊後價值7,139-878=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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