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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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士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6,868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4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