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65號

原告 李長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宇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劉宇杰之母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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