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65號
原告 李長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宇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劉宇杰之母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尚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65號
原告 李長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宇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劉宇杰之母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