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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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一次,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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