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且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及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維君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