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自白犯罪,復參酌共同被告丙○○、丁○○、乙○○之自白及證人戊○○之證言,認被告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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