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1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42弄丙○○
弄1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乙○○住新竹市○○路○○○巷○號、債務人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乙○○住新竹縣○○鎮○○里○鄰○○路○○○巷○○弄○○號、債務人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