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建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此部分合併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具名之數罪併罰聲請狀乙紙附卷可憑,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