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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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恆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與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請付與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未敘明理由,於法未合,不能准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