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明安 選任辯護人 白裕棋 律師
劉雅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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