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德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條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債務人若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債條例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然債務人若已利用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即須依約清償債務,不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蓋該債務清償方案係經債務人行使程序選擇權而與債權人締結之債務清理契約,其即應受該契約之拘束,且消債條例更生或清算之規範目的,係在重建或清理債務,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機會,非謂債務人得任意利用債務清理程序減輕債務。因此,為避免債務人針對已成立之協商方案任意毀諾,濫用更生或清算之債務清理程序,須債務人於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無法履行原定清償方案,始例外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達新臺幣(下同)989,562元,曾與最大債權銀行為債務協商而不成立,然聲請人現為長期刑之受刑人,收入微薄而無力負擔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提出本件清算聲請前,曾於95年1
1月間與當時之最大債權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辦理債務協商,於95年12月13日通報協商成立,分80期利率12.88%,月付13,957元,惟債務人僅繳納1期款項,玉山銀行即於96年3月6日通報毀諾等情,此經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明確(見本院卷第135頁),復有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既曾經依本條例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則其
復向本院聲請清算,依前揭規定,自須審究其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係指金融機構所定之協商條件過苛,致債務人於清償協商金額後,即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或債務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因非自願性失業、工作能力減損、減薪或其他非於協商成立時所能預期之事由,而致收入減少;或因扶養人數增加、債務人或其家人傷病或其他非於協商成立時所能預期之事由,而致支出增加等情事。
㈢聲請人於95年底間既然與最大債權銀行玉山銀行達成協商,
當時聲請人對於本身之年紀、經濟狀況、家庭收支情形及自身健康狀況已知之甚詳,其收入於清償協商款項後是否不足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需,或其收入狀況是否足以清償協商金額等情均已綜合考量,應認聲請人係依自己之清償能力,而達成協商,則無論其資金係來自薪資、投資或其他補助、資助款項,事後基本條件如未因情事變更,即不得以協商應償還金額給付有困難為由,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㈣聲請人固具狀陳述:僅依稀記得曾與玉山銀行達成還款協議
(金額不復記憶),嗣因入監服刑而毀諾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然觀之聲請人之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聲請人係自97年5月28日以被告身分羈押於高雄看守所(見本卷第156頁),此時離96年初尚距1年多之久,可見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並未馬上入監關押,反而尚有超過1年之時間行動自由並未遭剝奪,甚至還有還款1萬餘元之能力,是難認聲請人係因入獄而毀諾。此外,聲請人於95年底至97年5月間之清償期並未證實有何經濟狀況重大變更之情事,實難認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或履行不能可言。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業與最大債權人成立債務協商方案,而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之情事,是其清算之聲請,無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