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李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電信契約,而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8,319元及以其中10,817元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或提出門號0000-000000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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