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 鄭淑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關於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新臺幣71,705元,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