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清全 上列聲請人與 余政宏黃政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聲請狀請求標的㈢請求本金新臺幣30,000元,得主張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以及得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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