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聲請人與 石睿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石睿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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