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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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 許新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債務人係許新安或 黃榮南 。
三、承上,經查,聲請狀所附用電基本資料,黃榮南為電號00000000000號之用電人,並非債務人請求電號00000000000號電費之用電人。故若本件請求之對象為黃榮南,請提出電號00000000000號實際用電人為黃榮南之釋明文件(如:履勘資料),並陳報債務人之住、居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