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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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傅治銘 上列聲請人與 鄭志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借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75,000元,故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29,4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或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75,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