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宋瓊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秀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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