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汪道輝
被上訴人  周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7月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並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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